(1984年10月27日)
云南省景东县景福人民法庭:
周兴荣诉黄文英离婚一案,据你庭来函,黄文英在婚后被拐卖至安徽省固镇县
何集公社何集大队一队与他人重婚,因此你庭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条的规
定,于1983年9月27日将该案移送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该院于1983
年10月24日以地址不详,查无此人,将案件退回。经你庭查准黄文英地址后,
于1983年12月7日再次将案件移送固镇县人民法院,并于1984年3月7
日和5月6日两次去函催办,未得到回复。为此,向本院反映这一情况。
我们认为,本院1964年10月23日(64)法研字第91号《关于外流
妇女重婚案件和外流妇女重婚后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中第三项指出:“女
方外流重婚后,原夫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应由原夫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这
一批复是根据外流妇女重婚后的特殊情况作出的。妇女外流重婚后,原夫往往难以
查知下落,为使原夫能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以及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二十一条规定的精神,我们认为,对外流妇女原夫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仍按照上
述批复,由原夫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为宜。因此,本案应由你庭受理。在审理中,
需要向黄文英进行调查的,可以要求固镇县人民法院给予协助。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