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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的构成条件

发表时间:2008-10-12 09:48:23 来源: 作者:


预期违约的构成条件

明示毁约的构成需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明示毁约必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履行期到来前这段时间内,同时债权人接受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作出,否则就会构成实际违约。

 

2、当事人将不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必须是自愿地、无条件地、确定地、不含糊地作出。如果一方的语言是含糊其辞的,不能表明其肯定将不履行其义务的意图,该语言就不能构成毁弃合同,同时,毁弃合同的表示必须是不附条件的。

 

3、当事人表示的不履行,必须是重大的,对合同重要内容的不履行。只有当事人一方的不履行构成对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重大威胁,才会构成明示毁约。

 

4、提出不履行必须没有法定理由,如果一方享有抗辩权而提出不履行,不构成违约。如果是不可抗力致使履行期将要届至的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将此种情况在履行期届至前告知对方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明示毁约。

 

默示毁约的构成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一方当事人预见到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只有当事人一方预见到另一方当事人没有能力履约或不履行合同的情形,使他的期待债权将得不到实现时,才可能构成默示毁约。

 

2、一方当事人的预见须是合理的,有确切证据的。由于默示毁约中毁约人并未明确告知对方当事人将不履行即将届至的合同义务,所以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须有确切的证据。

 

3、必须能预见到对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如只能预见对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次要义务,不会构成根本性违约,由于并未使当事人一方的合同目的落空,其借助合同可取得的期待利益并未受重大影响,故也不构成预期违约。

 

4、一方当事人的预见必须在合同成立生效以后,合同履行期届至以前,否则即为实际违约。

 

5、对方须无明确地表示将来不履行合同义务,否则为明示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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