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制度
表见代理制度是指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由于被代理人与行为人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且相对人在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在客观上足以使相对人充分相信其有代理权,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分为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两种,表见代理意在维护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信赖,保护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进而保障交易安全,应为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情况,包含在广义的无权代理之中。区别于狭义的无权代理,其后果应归于本人,待本人履行完义务之后,可依据内部关系向行为人追偿。构成表见代理除须具备代理的一般要件外,还须具备以下几个特殊要件:(1)客观上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2)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且是无过失的。(3)本人具有过失。在学理和司法实践中通常将表见代理分为三种类型:即(1)授权表示型。(2)权限逾越型。(3)权限延续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对于表见代理的保护范围过于宽泛,这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但是另一方面又不可避免地侵害本人的利益。完善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系法律调节本人静的利益与社会交易的动的安全,以促进代理制度发挥其社会作用而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