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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

发表时间:2008-10-12 09:31:55 来源: 作者: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的履行,就是指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等,全面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只完成了合同规定的部分义务,称为合同的部分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如果都没有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称为合同未履行,或不履行合同。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内容的实现,没有义务人履行自己的义务,权利人的权利也就不能实现,只有义务人履行了义务,权利人的权利实现了,才能达到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经济目的,所以只有合同内容全部实现,合同才为履行。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是指除法律和合同另有规定或客观已不可能履行外,当事人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完成义务,不能用其他标的代替约定标的;一方违约时也不能以偿付违约金、赔偿金的方式代替履约,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仍应继续履行。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

 

(1)必须严格地按照约定的标的履行。合同中所确定的标的,是为了满足当事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特定需要,如果擅自变更标的或以违约金、赔偿金代替标的,都不能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要,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

 

(2)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他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如果一方不按期履行合同,使得继续履行合同成为不必要,或继续履行会给他方造成更大损失,强调实际履行原则,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当事人--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他方要求继续履行的,才能按照实际履行的原则继续履行合同。

 

2.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除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外,还要按合同规定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条款的规定承担义务。《合同法》规定:"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因此,合同的全面履行要求当事人:

 

(1)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依据合同规定的标的数量和国家规定的标准计量方法履行。

 

(2)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履行义务。质量不明确的,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应按标准履行,在质量标准符合标的前提下,若有等级不明确的,可按中等质量履行。

 

(3)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果履行期限不明确,权利人可以随时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义务人也可以随时向权利履行义务,但都必须给对方以办要的准备时间。

 

(4)应在合同规定的地点履行义务。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购销合同的交货义务在供方所在地,建筑安装合同交付建筑物义务应在建筑物所在地,其他合同义务的履行在义务人所在地。

 

(5)履行合同的方式应符合合同规定。如果合同中无明确规定,义务人履行义务前应与权利人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时,方可履行。

 

(6)当事人双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款进行结算。在购销合同中,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及提货期限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按原价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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