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在双务合同履行中的适用
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主要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针对双方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具有平衡当事人之间权益,维护交易秩序,增进双方协作的作用。主要适用于买卖、互易、租赁、承揽等双务合同,其在适用上必须满足同一双务合同双方互付对待给付义务、双方互负义务均已到期、对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全面且对方可能履行四个方面的条件。先履行抗辩权在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权,其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是一种单项性的形成权利,具有四项特征,适用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者按商业惯例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是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质时行使的权利,同样适用先履行抗辩权也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不安抗辩权是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实质上的权利义务的公平,确保债的信用而确立的一种自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的形式不同他的权利人是先履行义务人,不安抗辩的使用事由为合同法所明确规定而不得滥用,没有确切证据而使用不安抗辩权有可能危及合同交易的安全,导致自己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履行通知义务,并且在对方提供担保是恢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