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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未签订违约金条款情形下的预约违约责任范围

 

发表时间:2016/9/29 15:21:04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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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预约违约者承担可得利益赔偿责任必然造成当事人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状态。预约合同履行行为本身并无任何交易发生,也不产生任何利益,预约违约行为仅使守约方丧失订立合同机会。程某仅仅支付1万元定金,主张惠荣公司赔偿违约损失169687元,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属于尚未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造成的损失。这一主张不仅否定了预约合同作为独立合同所具有的法律地位,而且极大加重了违约方的责任负担,损害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另外,即使将程某主张的违约损失169687元认定为可得利益损失,也难以断定为未超过签订认购书时惠荣公司能够预见到的8年之后因其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3.当事人存在过失,应对其过失行为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程某对长时间无法实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行为风险,程某交纳的1万元定金不足以限制自身经济能力致无法通过另行购买其他房产途径实现购买房屋的目的,且2006年W公司曾发函告知程某项目风险,程某可以通过解除认购书方法规避损失。程某以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差价主张预约违约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自身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案案号:(2012)湾民一初字第114号,(2013)洪民三终字第182号,(2016)赣民再46号

  案例编写人: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李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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