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10月,村民蔡某花费租金30万元从村小组以租赁的形式取得村小组一块农用耕地(面积7.8亩)30年的使用权。此后蔡某联系卞某,与卞某商议,将该地块的使用权流转给卞某,因卞某意欲在此处建设一幢三层房屋,作为公司经营所需的仓库。蔡某称,该地块属城市郊区,虽为农用耕地,但通过审批可以转为建设用地,其可以协助卞某办理审批手续。于是双方订立《协议》约定:蔡某以200万的价格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卞某用于建设货物仓库。2015年4月,法院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2015年5月,卞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合同为无效合同,蔡某应当归还转让款200万元。
【分歧】
上述案件中,对于蔡某和卞某双方订立的协议是否有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蔡某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蔡某、卞某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判定合同效力时,不能仅因一方当事人实施了涉嫌犯罪行为,而当然认定合同无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判断。在合同约定本身不属于无效事由情况下,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并不影响合同有效性,该合同为有效合同。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蔡某与卞某双方订立的合同确实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相关规定,因为该地块是农用耕地,蔡某应当先通过合法审批手续,将该地块转为建设用地,然后才能转让该土地的使用权用于建房。蔡某的行为符合“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故被判处刑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
那么蔡某与卞某订立的协议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情形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蔡某与卞某双方订立协议,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相关规定,但只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并非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时,如果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所明确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则该合同无效;如果虽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所明确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则不能认定合同无效,合同仍然有效。
蔡某、卞某订立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实际上,卞某仍能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只不过该土地不能用来建设房屋,无法实现卞某最初的合同目的,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贺红基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