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事再审程序应当坚持“依法纠错”和“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并重的原则
再审程序是审级结构之外的非常救济程序。原审裁判生效后,原则上应当维护诉讼的安定性和裁判的既判力,但为了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民事诉讼法设置再审程序,旨在纠正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实体上确有错误的裁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民事再审程序的审理范围受原审诉讼请求和再审诉讼请求的双重约束。如前分析,当事人请求适当违约金具有请求权的性质,当事人在原审中放弃该权利而在再审程序中重新主张的,超出了原审的审理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审理。
综上,本案即使存在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情形,再审程序也不能改判,这也有利于引导当事人充分利用审级制度主张权利,防止“不打二审打再审”,损害司法权威的情形发生。
本案案号:(2015)九法民初字第01088号,(2015)渝五中法民提字第00078号。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代贞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