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合同律师:能否单独起诉收货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能否起诉要求购货方公司开具发票?在诉讼实践中,我们常发现很多当事人诉讼请求对方开具发票,这样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指单位或个人等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付款凭证。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各地方税务局依据其职责管理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由税务机关限期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可见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当然应驳回当事人诉讼中提出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当然,因为开具发票方不开具发票而致使付款方不能扣税或造成其他损失的,可以请求开票义务方赔偿损失。而且,除非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否则当事人不能以对方未开具发票作为抗辩理由而迟延付款。合同约定开具发票作为一方收取货款的附随义务,因收款方没有依约履行而使余款的付款条件不成就,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当然得已免除。但是合同没有约定,只能向税务机关反映解决情况,而不能诉请法院解除。综上,不能起诉要求购货方公司开具发票。(南宁合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