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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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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技法在商务谈判中的使用
发表时间:2009-5-23 23:19:52 来源:
买。但文具商可以先报笔价,要价很低;成交之后再谈墨价,要价也不高;待
笔、墨卖出之后,接着谈纸价,再谈砚价,抬高价格。画家已经买了笔和墨,
自然想“配套成龙”,不忍放弃纸和砚,在谈判中便很难在价格方面做出让步
了。
采用“加法报价法”,卖方依恃的多半是所出售的商品具有系列组合性和配套
性。买方一旦买了组件1,就无法割舍组件2和3了。针对这一情况,作为买
方,在谈判前就要考虑商品的系列化特点,谈判中及时发现卖方“加法报价”
的企图,挫败这种“诱招”。
一个优秀的推销员,见到顾客时很少直接逼问:“你想出什么价?”相反,他
会不动声色地说:“我知道您是个行家,经验丰富,根本不会出20元的价钱
,但你也不可能以15元的价钱买到。”这些话似乎是顺口说来,实际上却是
报价,片言只语就把价格限制在15至20元的范围之内。这种报价方法,既
报高限,又报低限,“抓两头,议中间”,传达出这样的信息:讨价还价是允
许的,但必须在某个范围之内。比如上面这个例子,无形中就将讨价还价的范
围规定在15至20元之间了。
此外,谈判双方有时出于各自的打算,都不先报价,这时,就有必要采取“激
将法”让对方先报价。激将的办法有很多,这里仅仅提供一个怪招——故意说
错话,以此来套出对方的消息情报。
假如双方绕来绕去都不肯先报价,这时,你不妨突然说一句:“噢!我知道,
你一定是想付30元!”对方此时可能会争辩:“你凭什么这样说?我只愿付2
0元。”他这么一辩解,实际上就先报了价,你尽可以在此基础上讨价还价了。
从以上的叙述可以看出:商业谈判中的报价与商品的定价是有些雷同的,从某
些方面也可以说,谈判中的报价就是一种变相的商品定价,因此在谈判中的报
价技法就可以借鉴一下商品定价的方法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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