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南宁律师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南宁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雅虎 电信114 搜狗 新浪 网易 腾讯SoSo 中搜 MSN tom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发表时间:2009-5-17 13:30:52 来源:

扫一扫南宁律师微信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有“禁止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的区别。前者一般表现为“禁止……”或“不得……”,如合同法第272条“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后者一般表现为“必须……”或“应当……”,如合同法第272条“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第132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违反禁止性规范,一般无法挽救;但违反大多数义务性规范则是可以补救的,如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可允许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担保法解释》第49条:“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未交有关费用的,可责令当事人进行补交、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罚,在程序上补救完善后,仍认定合同有效。因此实践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可区别为“可补救条款”与“不可补救条款”,前者允许当事人对有关手续进行补办,补办后认定合同有效。

    另外还可区分“根本条款”与“一般条款”,违反前者一律无效,违反后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允许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时灵活处理。如对于一些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弱者权益的案件,按合同处理对无过错方有利,作无效处理会使过错方获得非法利益,可不认定合同无效。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分享到: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
更多与 相关新闻:

 
上一篇债权转让中的几个问题
下一篇商务谈判中成功的让步策略
   大成风采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大成律师书法作品收入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站内文章搜索
baidu
推荐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118亿元传销特大案律师服务专题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南宁律师推荐: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女大学生因感情纠纷欲分手 挨男友9刀
·[南宁律师] 男子患性功能障碍治疗无果 杀害老同
·昆明卫校教师威胁女生发生关系被开除 学校道歉
·[视频]夜班新闻(2016年1月11日)
·南宁刑事律师:构成教唆犯的情形
·南宁律师推荐: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罪的区别
·南宁律师推荐:教唆的认定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南宁律师,广西南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