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功赎罪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
提存人是指为履行给付义务或者担保义务而向提存部门申请提存的人,是提存之债的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者;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担存所得价款。
标的物提存后,视为债务人履行了合同义务。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五年之内不领取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