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又称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所承担的责任。
立法界与理论界一般认为《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第一百零七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和违约责任制度。合同律师认为,《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亦应归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范畴,即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之情形。
合同法确立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虽旨在防范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并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为促进合同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正常运行而设立。但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应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判断,并对其做适度扩大解释,不应仅局限于合同法上的“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而应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诚实信用原则,广泛适用于合同的订立、成立、生效、履行、变更、解除的一系列运行中,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