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未办理登记手续抵押成立吗?
2002年7月,湖南省某县个体户张某通过朋友介绍借给来该县做生意的长沙人李某7万元,并订立了抵押借款协议,约定借期1年,李某将自家在长沙市某区的一套房产的房产证交给张某抵押。2004年1月,张某一直无法找到李某,便起诉至长沙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以收执房产证作为抵押物抵偿,并当庭提出楼房财产保全申请。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地产抵押合同纠纷,案件的焦点在于张某是否有权对争讼房屋申请财产保全,而要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原被告之间未经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合同是否生效。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和李某之间的抵押合同,因未办理登记手续,抵押未生效,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9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62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法办理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