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本站动态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公司律师
|本站下载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电视采访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特别专题 |诉讼常识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建筑工程房地产 |债权债务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雅虎 电信114 搜狗 新浪 网易 腾讯SoSo 中搜 MSN tom

设立中公司签订的合同由谁承受权利义务?

 

发表时间:2009-5-17 12:52:59 来源: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设立中公司签订的合同由谁承受权利义务?

2005年初,河南省某市6家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共同出资设立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6家企业作为发起人签订了发起协议,订立了公司章程,并且共同指定秦某为公司筹建负责人。秦某以该公司筹建处的名义与一家综合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为公司购买了一批办公用品。不久,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经股东会决定有李某出任公司的总经理。李某称:该份购销合同是无效的,秦某以我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合同时,本公司尚未成立,属于正在设立中的公司,不是真正的公司,不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该购销合同的签订主体不合格,合同是无效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依法设立,取得法人资格。公司设立行为所带来的权利义务应该归该公司,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

此案,反映了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与设立中的公司发生交易的债权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的问题。如果公司设立成功,即依法取得了法人资格,那么设立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权利义务应该由正式成立的公司来承担。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分享到: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
更多与 相关新闻:

 
上一篇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公司无权取消其股东资格
下一篇有限公司股权能否随意转让第三人?
   远东风采

爱尔兰总理见证大成与 远东所参加广西区首届
湖南律协涉外律师团队 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获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南宁118亿元传销特大案律师服务专题
·《永不妥协》观后随感
·南宁律师熊潇敏与接受媒体采访专题
·熊潇敏律师给2011年申请执业律师培训班授课剪
·律师培训班授课归来...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官司完美结案
·本站律师代理典型交通事故案的代理词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名被告人重大传销案辩护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访谈
热点文章
 
·家庭悲剧:女子为房产伙同情人杀夫 女儿称不希望
·妻子买房丈夫不知情 离婚后两次起诉要求分割
·男子单位聚餐喝酒身亡 妻子索赔偿遭拒绝
·律师解读《婚姻法》新解释:离婚未成离婚协议无效
·南宁律师关注:老公开车撞死老婆 过失致死还是故
·情夫去世小三携女争遗产 私生女分得一处房产
·法官提醒:为防范合同纠纷要妥协保管好欠条 否则
·15岁少女聚饮身亡 法院一审判令同饮者承担补偿责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