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公司签订的合同由谁承受权利义务?
2005年初,河南省某市6家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共同出资设立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6家企业作为发起人签订了发起协议,订立了公司章程,并且共同指定秦某为公司筹建负责人。秦某以该公司筹建处的名义与一家综合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为公司购买了一批办公用品。不久,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经股东会决定有李某出任公司的总经理。李某称:该份购销合同是无效的,秦某以我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合同时,本公司尚未成立,属于正在设立中的公司,不是真正的公司,不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该购销合同的签订主体不合格,合同是无效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依法设立,取得法人资格。公司设立行为所带来的权利义务应该归该公司,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
此案,反映了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与设立中的公司发生交易的债权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的问题。如果公司设立成功,即依法取得了法人资格,那么设立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权利义务应该由正式成立的公司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