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返还加盟费
案情简介:北京某产品有限公司系从事特许经营的公司。2007年8月28日,原告朱某与被告北京某产品有限公司签订代理合同书一份,合同书载明北京某产品有限公司授权朱某在合同期限内(三年)使用该产品的统一管理及经营模式经营系列用品,朱某须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向刘某一次性付清加盟费20000元,取得该产品在南通市区经营权,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加盟费不退还,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缴纳了加盟费20000元。2007年9月4日,原告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开始营业。2008年,原告因与房主发生店面房租赁纠纷、自身怀孕生孩子等原因停止经营,与被告协商解除合同等事宜,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朱某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加盟合同,被告返还加盟费20000元。
法院判决:判决解除双方所订加盟特许经营合同,驳回朱某要求北京某产品有限公司返还20000加盟费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一、关于加盟合同的性质。
加盟合同是被特许人向特许人一次性缴纳一定数额费用,特许人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商号、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装潢式样、商品配送系统等专有权利许可给被特许人使用,以实现优质资源的共享。在合同法中加盟合同没有单独列出,应属于无名合同。根据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加盟合同法律关系应当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特许经营人必须拥有成熟、显著的成功经营的模式,例如显著的注册商标、商号、装潢标志等;2、特许人应对被特许人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如提供产品使用指导、服务培训等。这种支持和服务应一直延续到被特许经营活动中。3、被特许人向特许人缴纳一定数额的费用,作为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对价。4、被特许人以自己名义领取营业执照,在特许经营权规定范围之内自行投资、自主管理。
二、关于加盟费的处理。
对20000元加盟费如何处理,加盟费支付的目的是为获得经营资格。原告缴纳加盟费后就取得了可以带来利益的商标、商号等知识产权以及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和经营模式。通过加盟获得特许经营权,利用特许方已经成熟的品牌、技术、管理等优势,加盟方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成本和风险负担。加盟费实际上是特许人允许被特许人使用其无形资产的报酬,是被特许人享有资格、准入市场的门槛。加盟费的缴纳了体现了特许人无形资产的价值。同时,应当提醒的是,被特许人在获得经营资格后是否一定能取得利润,与加盟合同的效力及加盟费毫无干系。那么,加盟费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退还呢,本人认为以下几种情况,特许方应向加盟方返还加盟费:一是特许方的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例如特许方违反独占特许的约定,在同一区域许可两个以上加盟商经营或不能按约定提供特定的商品等。二是特许人在签订合同中有欺诈行为,如特许方向加盟方提供虚假信息等,使之签订合同缴纳加盟费。三是加盟方缴纳加盟费后,特许方未授予加盟方特许经营的咨格。四特许人没有自行开办直营店或者直营店数目未达到两店一年的要求,即不具备开办特许的能力和成熟特许模式。
本案中原告朱某与被告北京某产品有限公司签订加盟合盟并缴纳了加盟费后,即取得了该产品的商号、标志在南通市区经营的权利,双方加盟合同合法有效。在经营过程中,朱某因为自身的原因导致经营无法继续,在此情况下,其要求解除合同,北京某产品有限公司也同意解除合同,合同可依法予以解除。在合同履行及导致合同解除的过程中,北京某产品有限公司未有违约行为,故应驳回朱某要求返还20000元加盟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