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及继续承租权能否得到保护?
张某在A市某区有一套面积为80余平米的住房。2003年2月,张某将该房出租给了其老家来A市务工的一位远房亲戚刘某,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3年。2004年7月,张某欲出国,遂决定出售该房屋。张某的同事邱某表示愿意以25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刘某知道后找到张某,表示自己也愿意以25万元的价格购买。后邱某提高出价28万元,张某告诉刘某后,刘某未提高自己的报价。2004年11月,张某与邱某签订售房合同,将该住房以2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邱某,邱某急于重新装修房屋,遂要求刘某腾房。刘某不同意,并认为自己有权优先购买该住房,遂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张某和邱某所签订的售房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刘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张某在租赁期间内有权出售房屋,而刘某则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当邱某提出以25万元价格购买房屋时,刘某也同意拿出25万元购房,此时,应当认为刘某享有优先购买此房的权利。但后来,邱某提出以28万元购买房屋的时候,刘某并未提高价格,即丧失了优先购买权。所以,刘某无权主张张某与邱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时,刘某是合法的承租人,其在租赁期限内仍有权居住该房屋,刘某有权按原租赁协议继续承租该房屋至合同期满。
律师点评:根据《民法通则》意见118条:“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另外《合同法》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