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火不积极,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001年10月,某个体工商户张某盖了新房子,买了新家具,张某就买了1万元的家庭财产保险。春节期间,邻居家的孩子放鞭炮,不慎将屋后柴草引着,大火烧着了张某的新房。张某得知失火后,心想反正保险公司会赔自己的损失,就没有积极去救火。由于张某对救火不积极,房屋家具全部烧毁。于是张某去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通知张某说,鉴于张某没有履行积极抢救火务,在公司没有弄清由此扩大的损失数额前,公司拒绝赔偿。张某拿着保险合同,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因张某没有承担作为投保人履行施救义务,保险公司对扩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义务。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经济损失6000元。
律师点评:根据我国《保险法》42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