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存款被扣划 银行担责
案情简介:2008年4月3日,平阳县交通局经中国人民银行平阳县支行许可,在温州银行昆阳支行处开立了专用存款账户。同年9月27日,在未经平阳县交通局同意的情况下,温州银行汇海支行通过温州银行昆阳支行从平阳县交通局的上述专户中扣划了存款金额人民币19128337.98元,并用于偿还雨田集团有限公司的贷款。交通局发现后,将温州银行昆阳支行起诉到法院,要求温州银行昆阳支行偿付县交通局存款人民币19128337.98元及利息。温州银行昆阳支行辩称:涉案账户里的存款来源系由浙江温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代征104国道平阳段改建工程两次叠加收费所构成。104国道平阳段改建工程投资主体和经营主体均系雨田集团有限公司,因此,涉案账户里资金的合法权利人系雨田集团有限公司。
法院判决:温州银行昆阳支行偿付县交通局存款人民币19128337.98元及利息。
律师提示: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已违反了合同所规定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