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严重违约,业主起诉获赔偿
案情简介:2000年9月13日,江某与绿江公司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约定乙方(江某)自愿购买甲方(绿江公司)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182.05平方米;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6700元,价款合计人民币1219735元;甲方交付房屋的日期为2001年12月28日,交付地点为本契约标的物所在地;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乙方有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支付的时间自本契约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2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双方在百朗园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补充协议中约定,甲方应于预售契约所规定的2001年12月28日或之前将房屋交付乙方,甲方应向乙方发出一份书面《交付使用通知书》;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即视为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日,无论乙方是否办理完毕入住手续或实际入住。双方签字认可的附件一房屋状况(房产平面图)中,没有注明该房屋是管道设备层,但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房屋位置实际提供的房屋却属于管道设备层房屋,乙方拒绝收房并依法起诉到法院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退还部分房款、支付吊顶费。
法院判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北京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该房屋钥匙交给江某、支付江某吊顶费七千四百七十七元、退还江某购房款十二万一千九百七十三元五角、赔偿江某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七万八千三百四十二元。
律师提示:绿江公司在与江某确认户型及房产平面图时没有告知江某所购买的房屋是管道层。由于绿江公司交付江某的房屋属于管道层,绿江公司事先又未声明,其交付的房屋与双方确认的房屋房产平面图内容不符,标的物存在明显的瑕疵。江某所购买的房屋内公用管道和阀门占用了房屋的一定空间,致房间内可使用空间减少,可利用高度降低,居住环境变差,并形成属于公用面积部分由江某个人承担的结果,损害了江某的个人利益,江某要求按房地产企业交易惯例对其购买的位于管道层的房屋减少价款的请求合理,应参考与其处于同一管道层的房屋售价酌情考虑。关于房屋的交付使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即“交钥匙”。绿江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期间内向江某交钥匙属于违约行为。由于绿江公司欲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江某有权拒收房屋,在江某拒收房屋期间,应视为绿江公司逾期交房。根据双方约定,每延期一日,甲方按照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江某要求绿江公司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78342元的请求没有超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