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赔偿标准 |站长视频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债权债务 |工商登记

卖方托运低报价格 货物丢失卖方担责

发表时间:2009-05-16 22:57:27 来源: 作者:贾冬梅


    日前,海淀法院审结原告刘先生诉被告北京顺驰兴业科技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定被告返还原告购货款1.3万元。
  
    原告诉称,我在湖南长沙工作,想购置一台笔记本电脑,在网络上找到被告公司发出的广告,看中了一台价值1.3万元的联想天逸笔记本电脑,并与被告公司的业务员通过电话达成购销意向。双方通过传真的方式签订了合同,约定交货地为湖南长沙,被告通过铁路快运的方式进行货物运输。我支付货款后,被告将电脑交铁路运输公司承运。但为了节约成本,被告对电脑的声明价格仅为500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承运公司只同意在声明价格的范围内赔偿500元。我不接受此项赔偿金,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购货款1.3万元并支付因被告违约造成的误工、电话等费用。

  被告辩称,公司从事电脑批发,利润极低,付不起保价费。原告为了追求最大利润,不愿意出保价费,故在签合同时未对此进行约定。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将货物托运,不存在违约的问题。

  法庭认为,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后,被告作为卖方负有将货物运至交货地完成所有权转移的义务。被告虽按合同约定托运了货物,但其将价值1.3万元的电脑声明价格仅为500元,即使不是处于故意,也明显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被告作为一个专业采用网络订购方式从事电脑销售的公司,理应预见到此行为的风险性。故认定被告交付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新闻:

推荐文章
 

·五一北海二日游随记
·中央电视台播出本站熊律师承办案件
·情人节,再次感受她给我信任的感动
·熊潇敏律师担任广西律师协会公司业务专门委员
·本站2009年招聘授薪律师启事
·朱树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集资房纠纷专题:集资房买卖是否受法律保护
·事故责任不等于民事责任  本站又添一成功案例

图片新闻
 

无业男子为泄恨入室杀 北京七旬老翁20年绘成
男子起诉出版社称新华 31岁女子身高仅75厘米

热点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规定
·2008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08年贵州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6月1日,2008广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
·[视频]2008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精彩回放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写欠条的要求及欠条范本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之《装修的 熊律师点评之揭秘驾校
熊律师点评之街头发卡 熊律师点评之申请计生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