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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托运低报价格 货物丢失卖方担责
发表时间:2009-05-16 22:57:27 来源: 作者:贾冬梅
日前,海淀法院审结原告刘先生诉被告北京顺驰兴业科技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定被告返还原告购货款1.3万元。
原告诉称,我在湖南长沙工作,想购置一台笔记本电脑,在网络上找到被告公司发出的广告,看中了一台价值1.3万元的联想天逸笔记本电脑,并与被告公司的业务员通过电话达成购销意向。双方通过传真的方式签订了合同,约定交货地为湖南长沙,被告通过铁路快运的方式进行货物运输。我支付货款后,被告将电脑交铁路运输公司承运。但为了节约成本,被告对电脑的声明价格仅为500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承运公司只同意在声明价格的范围内赔偿500元。我不接受此项赔偿金,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购货款1.3万元并支付因被告违约造成的误工、电话等费用。
被告辩称,公司从事电脑批发,利润极低,付不起保价费。原告为了追求最大利润,不愿意出保价费,故在签合同时未对此进行约定。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将货物托运,不存在违约的问题。
法庭认为,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后,被告作为卖方负有将货物运至交货地完成所有权转移的义务。被告虽按合同约定托运了货物,但其将价值1.3万元的电脑声明价格仅为500元,即使不是处于故意,也明显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被告作为一个专业采用网络订购方式从事电脑销售的公司,理应预见到此行为的风险性。故认定被告交付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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