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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煤炭未经可证 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发表时间:2009-05-16 22:56:12 来源: 作者:鲍雨


     日前,平谷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北京某泡沫制品公司给付原告袁某货款9万余元。
  
    原告袁某诉称,2004年10月至2005年10月间,我为北京某泡沫制品公司供应烟煤,每次均是我送至该公司院内。后泡沫制品公司相继给付了部分煤款,尚欠9万余元煤款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某泡沫制品公司给付货款,并向法庭提供了泡沫制品公司分别于2005年2月7日、10月28日出具的两张欠款证明,10月28日出具的收货证明。

  被告辩称,原告供应的烟煤未达到6000大卡,虽该公司已使用完该烟煤,但因其质量不合格,故拒付煤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袁某未取得煤炭经营许可证。

  法院认为,原告未取得煤炭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煤炭经营,违反了《煤炭法》的相关规定,故该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双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由被告出具的欠款证明、收货证明,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证据的有效条件,法院予以认定。虽被告辩称原告供应的烟煤未达到6000大卡,但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被告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双方当事人买卖烟煤的事实已发生,且被告已经实际使用了该烟煤,应支付相应对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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