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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

 

发表时间:2017/8/3 9:47:58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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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桂高发[2014]261号)

一、交强险保险合同是出单“即时生效”还是“次日零时生效”?

答: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可以在交强险保险合同中约定出单“即时生效”,也可以明确约定保险期间的具体起止时点。如合同约定保险期间起始具体时点为“次日零时”,当事人以“合同成立即生效”、“支付保费即生效”、“出单即时生效”等为由,请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期间以外事故责任的,不予支持。

二、哪些免责情形中,当事人主张保险公司未尽明确说明义务的不予支持?

答:保险公司将下列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对这些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这些条款不生效的,不予支持:

(一)无证驾驶;

(二)酒后驾驶;

(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

(四)逃逸、逃离事故现场;

(五)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情形。

三、哪些证据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答:保险公司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一)投保单。在投保单的下角设置“投保人声明”栏目,包含有“保险人已经告知本人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提示本人特别阅读黑体字标注部分的条款内容。保险人对保险合同内容,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已经向本人作出明确说明,本人已经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的内容,之后有投保人的签字或盖章。

(二)投保声明书。内容有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已向投保人作出解释说明,且投保人已完全理解,之后有投保人对上述内容签字或盖章确认。

(三)其他证据。能证明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已经向投保人解释说明,且投保人因保险人的明确说明而理解清楚的其他证据。

四、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合并审理的案件中,认定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之后,如何确定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赔偿的责任及范围?

答: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义务的性质系合同义务,不是侵权责任,因此,交强险在其限额内先行予以赔偿后,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不是就其余损害无条件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而是首先确定侵权责任的大小,明确加害人基于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赔偿范围,在此范围内,再根据《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的赔偿数额。

五、保险公司主张和扣除医保外用药费用的,能否支持?

答:保险合同约定“医保外用药不予理赔”的条款属于免责条款,在保险公司尽到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的情况下,该条款有效,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主张在赔偿医疗费用数额中扣除医保外用药并能提供证据证明的,应予支持。交强险保险公司主张扣除医保外用药费用的,一般不予支持。

六、车上人员脱离本车后能否转化为“第三者”?

答: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第三者”作为本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应根据案情区别对待:

(一)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上人员被抛出本车,一般不应认定其为本车的“第三者”;

(二)车上人员正常下车后,遭受本车碰撞、碾压等伤害,可以认定其身份已经转换为本车的“第三者”。

七、当事人请求交强险或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车辆停驶、停运损失应否支持?

答:当事人请求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车辆停驶、停运损失,如果没有超过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的,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赔偿停驶、停运损失,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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