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律师,应当同时向有关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吊销其律师执业执照。
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督查工作的若干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对举报虚假诉讼案件的单位和个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
对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成绩突出的审判人员,应当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发现虚假诉讼案件的,应当在本院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逐级报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 本意见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