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高法〔2000〕140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为规范全省法院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以下简称赔偿案件)的立案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现就赔偿案件立案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的,由立案庭负责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指赔偿义务机关的司法侵权行为已经依法确认,可进入赔偿程序的,下同),由立案庭进行登记编号。高级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移交该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基层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移交该院承担本项工作的业务庭审理。
二、赔偿请求人申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由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交立案庭登记编号后,移交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理。
三、对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由负责审查立案的部门制作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送达。
四、对经审查不应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由负责审查立案的部门告知赔偿请求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赔偿。
五、赔偿请求人不服立案庭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提出申诉的,由立案庭负责处理;赔偿请求人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提出申诉人,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负责处理。
六、赔偿案件的案号,除仍按我院苏高法发(1999)29号文件执行外,再增加两种案号:
1、对该规定中编“法赔”案号的案件,如赔偿请求人不服,提出申诉,则编“法赔监”案号;
2、对该规定中编“法检赔”案号的案件,如赔偿请求人不服,提出申诉,则编“法检赔监”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