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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陪审员邀请和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08/10/17 13:47: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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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陪审员邀请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司法民主,全面推行陪审员制度,保证陪审员依法参与案件的审理,充分发挥陪审员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等国家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院依照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民事一审案件,广泛实行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制度;审理行政一审案件和再审各类一审案件,可以由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三条 本院实行预备陪审员制度。预备陪审员定期遴选和邀请,个案陪审员在遴选和邀请的基础上一案一选。

  第四条 陪审员在本院执行职务期间,是其所参加的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

  第二章 预备陪审员的遴选和邀请

  第五条 本院根据上两年受理一审案件的数量和各类审判工作的特殊需要,采取由相关组织推荐、本院审核的方法,遴选并邀请一定数量的预备陪审员(初步确定为125名)。审理具体案件需要陪审员参与的,陪审员应当在预备陪审员中挑选。

  第六条 预备陪审员任期为两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任;任职期间,出现不适应担任陪审员情形的,由本人申请或由本院决定免去其预备陪审员资格。

  第七条 预备陪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23周岁,正住户口在本市五城区和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并有固定的职业;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三)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四)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正义感,愿意从事陪审员工作,并能保证有相应的参与审理案件的时间;

  (五)未受过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

  作为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未成年犯罪案件以及商事等案件的预备陪审员,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特长。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预备陪审员:

  (一)担任政府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三)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

  (四)其他不适合作陪审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 预备陪审员的人选应当本着代表性和特殊要求的原则,在下列机关和组织中挑选:

  (一)人大、政协;

  (二)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厂、学校、银行、科研单位;

  (三)税务、专利、商标、版权、工商等专业性强的政府管理机关;

  (四)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第十条 遴选预备陪审员工作,由本院向前条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发出正式函件和相关表格,请其在一定时间内推荐出相应数量的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预备陪审员人选,由本院相关部门审定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 预备陪审员确定后,应当正式颁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预备陪审员聘书

  第十二条 预备陪审员确定后,应当建立本院预备陪审员档案、总名册和各审判庭预备陪审员分名册。分名册根据各审判庭一审案件的基本数量和类型予以确定:刑事审判第一(包括少年审判庭)、二庭和民事审判第一、二庭各25名;民事审判第三庭20名;行政审判庭和审判监督庭各3名。

  第三章 陪审员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预备陪审员一般按照其在分名册中的序号,采取依次轮流的方式,参与其所属审判庭具体案件的审判工作,被选定的陪审员因故不能履行陪审职务的,依次递进;特殊情况下,审判庭或审判长也可以直接确定具体案件的陪审员,但必须有正当的理由。

  未成年人犯罪、技术含量较高和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产权、商事案件等一些特别案件,应当由具备相应知识特长的预备陪审员作为陪审员。

  第十四条 每个预备陪审员每年参与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数最多不超过5件,个别专业陪审人员除外。

  第十五条 陪审员在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时,与审判人员具有同等的权利,其具体权利和职责按照《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除此之外,陪审员还应当享有以下权利:

  (一)要求审判长和审判员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二)要求审判长和审判员就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讲解和解释;

  (三)获得所参与审理案件的法律文书;

  (四)了解其参与审理案件的上诉、抗诉、申请再审以及执行等情况;

  (五)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六条 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无正当理由不能推卸和拖延履行职责;

  (二)依法回避;

  (三)不能同时担任本院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和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四)依法行使审判权,保证公正、严肃执法;

  (五)保守案件秘密,保守案件审理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不得私下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或参加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

  (七)遵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和本院各项审判工作规章制度的其他相关规定。

  陪审员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上述义务的,视为不适应和不完全适应担任陪审员工作,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院对预备陪审员实行定期培训制度,培训的主要内容为审判工作的程序性知识:

  (一)三大诉讼法的有关知识及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

  (二)最高法院关于庭审的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

  (三)本院有关审判工作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

  (四)其他与陪审工作有关的程序性规定。

  第十八条 本院建立陪审员陪审工作评估制度,对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实行一案一评估,为陪审员任职届满后是否继续连任提供客观依据。

  评估表格主要由审理本案的法官填写。

  第十九条 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并由本院给予适当的办案补助费。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办案补助费为每件2001000元,办理其他案件的办案补助费为50200元。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院成立陪审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陪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政治部、纪检组、研究室、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室,预备陪审员的遴选、邀请、培训和统一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具体案件陪审员的选定和相关工作,由预备陪审员所属的审判庭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本院过去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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