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四川)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08/10/17 13:47:22 来源: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四川)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不断增长,我院的固定资产拥有量成倍增加,为管理、使用好这些固定资产,延长其使用寿命,以便顺利的开展审判和其他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
  固定资产的来源为本院购买、上级拨入以及有关单位调(赠)入。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分为动产、不动产两类,不动产类是指房屋、建筑物和固定安装的设施、设备;动产类是指车辆、办公用品、桌椅、文件柜、微机、打字机、复印机、传真机、照相机、摄像机和能够移动的设备等单个价值在500元以上或单个价值不足500元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全院现有和新增固定资产均由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负责、监督使用和维护以及办理调出、报废、更新、人为损失赔偿等事宜,同时将管理责任分解至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如果个人因工作等原因变动,由部门负责人监交;部门负责人变动由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监交。
  二、新增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管理权限分别报院采购领导小组或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或院长办公会批准后购买。固定资产形成后,将发票送财务科连同由机关服务中心填写的“固定资产购入清单”一式三联(即院财务科、机关服务中心、使用单位各一联),作为增加“固定基金和固定资产”的依据。
  三、调出或报废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审核后,填写“固定资产调出或报废清单”(清单一式三联,即财务科、机关服务中心、使用单位各一联),报主管院领导和院长办公会批准后,进行调出或报废,同时将固定资产调出或报废清单分别送院财务科、使用单位作为“减少固定资产”的依据。
  四、固定资产被人为损坏或丢失,按其购入价扣除折旧后进行赔偿,凡因故意造成损失者按照折旧净值进行赔偿;凡因过失造成损失者,视其情节按损失金额的8%提出赔偿金额数,报请主管院领导或院长办公会批准进行赔偿或处罚。
  五、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定期或不定期对全院所有固定资产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每年盘(清)点一次,发现损失问题,立即进行处理。
  第三章 独立核算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
  法官培训中心、接待站、训练基地以及联合司法鉴定中心的固定资产按企业管理办法进行(即在单价100元,使用期限一年以上者),新增固定资产单价在2000元以上者,必须报请经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或院领导或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
  一、固定资产分为动产、不动产两大类,设置分类帐(院财务科)并按使用部门设置分户帐(机关服务中心)进行核算:当年增加固定资产(购入或赠(调)入)时:分类帐(原值)“增加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分户帐(原值)增加“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当调出固定资产时:分类帐(原值)减少“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分户帐(原值)减少“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当报废固定资产时(原值)减少“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同时增加“残值变价收入”,分户帐(原值)减少“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所属实行独立核算单位的固定资产的增加、折旧、减少、报废等核算严格按企业会计制度进行。
  第五章 附则
  本试行办法由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
更多与 相关新闻:

 
上一篇(四川)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庭前程序工作规程(试行)
下一篇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庭受案范围规定》的通知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