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不断增长,我院的固定资产拥有量成倍增加,为管理、使用好这些固定资产,延长其使用寿命,以便顺利的开展审判和其他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
固定资产的来源为本院购买、上级拨入以及有关单位调(赠)入。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分为动产、不动产两类,不动产类是指房屋、建筑物和固定安装的设施、设备;动产类是指车辆、办公用品、桌椅、文件柜、微机、打字机、复印机、传真机、照相机、摄像机和能够移动的设备等单个价值在500元以上或单个价值不足500元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全院现有和新增固定资产均由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负责、监督使用和维护以及办理调出、报废、更新、人为损失赔偿等事宜,同时将管理责任分解至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如果个人因工作等原因变动,由部门负责人监交;部门负责人变动由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监交。
二、新增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管理权限分别报院采购领导小组或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或院长办公会批准后购买。固定资产形成后,将发票送财务科连同由机关服务中心填写的“固定资产购入清单”一式三联(即院财务科、机关服务中心、使用单位各一联),作为增加“固定基金和固定资产”的依据。
三、调出或报废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审核后,填写“固定资产调出或报废清单”(清单一式三联,即财务科、机关服务中心、使用单位各一联),报主管院领导和院长办公会批准后,进行调出或报废,同时将固定资产调出或报废清单分别送院财务科、使用单位作为“减少固定资产”的依据。
四、固定资产被人为损坏或丢失,按其购入价扣除折旧后进行赔偿,凡因故意造成损失者按照折旧净值进行赔偿;凡因过失造成损失者,视其情节按损失金额的8%提出赔偿金额数,报请主管院领导或院长办公会批准进行赔偿或处罚。
五、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定期或不定期对全院所有固定资产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每年盘(清)点一次,发现损失问题,立即进行处理。
第三章 独立核算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
法官培训中心、接待站、训练基地以及联合司法鉴定中心的固定资产按企业管理办法进行(即在单价100元,使用期限一年以上者),新增固定资产单价在2000元以上者,必须报请经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或院领导或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
一、固定资产分为动产、不动产两大类,设置分类帐(院财务科)并按使用部门设置分户帐(机关服务中心)进行核算:当年增加固定资产(购入或赠(调)入)时:分类帐(原值)“增加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分户帐(原值)增加“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当调出固定资产时:分类帐(原值)减少“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分户帐(原值)减少“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当报废固定资产时(原值)减少“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同时增加“残值变价收入”,分户帐(原值)减少“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所属实行独立核算单位的固定资产的增加、折旧、减少、报废等核算严格按企业会计制度进行。
第五章 附则
本试行办法由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