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与当事人、代理人关系的禁令
发文单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5-3-23 执行日期:2005-3-23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将监督关口前移,严格审判纪律,确保司法公正,结合海南法院的实际,特颁布如下禁令:
禁令一:严禁办案法官私下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私下进行其他联络。严禁庭审法官在庭外与当事人、代理人接触或联络。在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接触当事人、代理人的,应及时向领导或监察部门报告,否则,视为违反禁令。
禁令二:严禁法院工作人员为当事人介绍律师、私下转送诉讼材料以及替当事人、代理人向办案法官说情、疏通关系。
禁令三:严禁办案法官或审判组织的其他人员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宴请、财物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消费。
禁令四:严禁办案法官或审判组织的其他人员借用、占用当事人、代理人的财物供自己或亲友使用。
禁令五:严禁法院工作人员泄露或私下打探审判秘密。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一经查实,将视其情节和影响给予记大过、撤职、开除等处分。审判(执行)人员违反禁令的,一律先停职并调离审判(执行)岗位,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