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听证程序规则》的通知
一、任务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规则的任务是保证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规范执行工作,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执行程序中的听证适用范围:
1.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处理;
2.对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裁定不服的;
3.当事人对立情绪大,对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争议很大、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
4.重大疑难的执行监督、协调案件;
5.评估、鉴定结论的确认;
6.对连带责任人的执行;
7.中止、终结执行;
8.法院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情形。
二、听证组织及听证参加人
第三条 执行听证由三名以上执行员组成合议庭。审判长(执行长)为主持人。
第四条 听证实行回避制度。
执行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一)、(二)、(三)项所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有权申请回避。执行员、书记员和评估人、鉴定人、翻译人的回避,由庭长决定;审判长(执行长)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第五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其他听证参与人包括评估鉴定人、翻译人、证人等。
第六条 听证参加人享有下列权利:
1.申请回避;
2.委托代理人;
3.陈述、辩解;
4.质证;
5.和解;
6.放弃听证。
第七条 听证参加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1.按时参加听证;
2.遵守听证纪律;
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三、听证前的准备
第八条 举行听证三日前,合议庭应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通知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1.听证合议庭组成人员;
2.听证事由;
3.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
第九条 对案外人异议举行听证的,应当在送达上述通知的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异议书副本。
第十条 听证案件应在听证前相互交换证据。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法院决定可以延期听证:
1.听证参加人因故不能参加听证并经听证法院批准的以及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听证的;
2.听证参加人临时提出听证回避的;
3.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十二条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拒不参加听证或中途自行退出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
第十三条权利主张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中途自行退出听证的,法院不再听证,并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进行作出裁决。
四、听证
第十四条听证开始前,书记员应查明听证参加人及其他听证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听证纪律。
第十五条审判长(执行长)宣布听证事由、合议庭组成人员,核对听证参加人,告知听证参加人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第十六条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1.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分别主张权利或陈述意见;陈述顺序,由审判长(执行长)根据听证事由决定;
2.审判长(执行长)归纳听证的主要焦点问题,听证参加人经审判长(执行长)许可,可作必要的补充意见;
3.听证参加人举证,并相互质证;
4.听证参加人就争议的焦点进行辩论;
5.听证参加人最后陈述;
6.审判长(执行长)作听证小结。
第十七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由听证参加人及其他听证参与人签名后入卷;拒绝签名的,在听证笔录上注明。
五、听证裁决
第十八条听证一般应当当庭作出听证裁决,情况复杂,当庭裁决确有困难的,合议庭应在十日内作出听证裁决,并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2001年5月1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