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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公司章程

 

发表时间:2007-10-28 9:25:5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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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八条 合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 董事会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一)决定和批准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供销等);
 

  (二)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三)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订立劳动合同;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六)讨论通过本公司章程的修改;
 

  (七)讨论决定合资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八)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


  (九)负责合资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十)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名董事,乙方委派___名董事,董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___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
 

  第二十二条 合营各方在委派 和更换董事人选时,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__天发出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七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如届时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八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___文同时使用。该记录归档保存,并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合资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
 

  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每个合资公司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过半数董事通过。
 

  (每个合资公司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五章 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合资公司设经营管理部门,(可根据该公司的具体情况)下设生产、技术、劳资、财务、行政等部门。
 

  第三十三条 合资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___人,由董事会聘请。首届总经理由___方推荐,副总经理由___方推荐。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直接向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资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合资公司日常工作的重要问题的决定,须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____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七条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兼任合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九条 合资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四十条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合资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资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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