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赖某、马某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认定曾提出异议,应视为原告对劳动行政部门对被告所作的工伤认定的认可。劳动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的规定,裁决原告赖某、马某应承担被告兰某的伤残抚恤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是正确的。
三、原告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主张能否采纳?原告应否承担被告伤残抚恤费?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企业,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支付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现行认定工伤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等规定,负责监督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原告赖某、马某认为劳动行政部门对被告兰某所作出的工伤认定不当,是对劳动行政部门行政行为的不服,应当依照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针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提出异议。长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仲裁裁决,对被告兰某作出的工伤及伤残陆级的认定为依据,裁决原告应承担被告兰某的伤残抚恤费。而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认定曾提出异议。应视为原告对劳动行政部门对被告所作的工伤认定的认可,因此,原告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主张既没有证据支持,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采纳。
《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尚未为劳动者投工伤保险的,在工伤事故中伤残劳动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所需医疗费用由企业支付;自定残之日起,企业应按下列规定以所在地(市)上年度劳动者平均工资为标准,一次性付给伤残者伤残抚恤费。由于原告赖某、马某未依法为被告兰某缴纳工伤保险,因此,长汀县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由原告一次性赔偿被告伤残抚恤费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