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陕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请示的答复 |
|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送来的《关于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请示》(陕劳社字 〔2002〕2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 下简称《试行办法》)第十条如何理解问题。《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工 伤职工或其家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 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 三十日”,这里“十五日”、“三十日”的期限规定不是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 时效。对于超出这一期限工伤职工或其家属提出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二、《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 死者本人工资”是指第一次核发供养亲属抚恤金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则不受此规定限制。
特此答复。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