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08-10-7 9:00:13 来源: 作者:
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在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发生工伤,在国家尚未出台新的政策之前,其工伤认定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工伤认定 机关事业单位 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