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因病劳动鉴定标准相关条目执行口径的请示》的答复 | 文件号:苏劳社险函[2003]7号 发文(发布)日期:2003年2月24日 发文单位:省劳动保障厅 |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因病劳动鉴定标准相关条目执行口径的请示》(常劳社险[2003]7号)收悉。关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判定依据和判断原则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所列依据和基准不一致时,如何掌握的问题,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部发[2002]8号)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的劳动能力鉴定,因此,在进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中,应首先运用这一标准中的判定原则和依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部发[2002]8号)未列出判定依据和基准的方可运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标准中一致四级的判定依据和基准。 如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其他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此复。 二OO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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