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工伤认定的影响
梁三利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江苏南京,210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该部法律的实施将会对工伤认定产生重大的影响,尤其是对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是否能认定工伤的问题,将会有更加明确的说法。
长期以来,对于因为无证驾驶,全国大多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大多不认定为工伤。这是因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的。在执法实践中,许多无证驾驶在交通事故中公安行政机关大多进行处罚,即使不处罚的,在事故认定中往往以无证驾驶为理由对事故责任予以划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指出: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所以出现对劳动者认定工伤不利的现象。这种错误的做法不仅仅存在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也存在法院的司法实践,甚至许多律师也不能很好运用法学理论解决此问题,错误答复当事人,是许多本应得到工伤待遇的却因为错误的答复,错误的认定或者错误的司法裁决而得不到法律的救济。
实质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答复从法律角度而言就是错误的。本律师在网上查找的案例只有一两个法院能够认识到此答复的错误性,逝者如斯夫,过去就过去吧!但是我们应当到正确认识法律的时候了!
《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犯罪和违法不认定工伤的规定变更为“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后,这种错误的观念依然“深入人心”,本应当认定工伤的却不认定,影响当事人的利益。这是法律工作者对法学基础理论不能正确运用所致。
实质上,《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交通管理的条文就就失去法律效力,法学理论告诉我们,法律应当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尤其是我国的法律人权保障的气息越来越浓的情况下,更应当充分运用新法有利于人权的规定,这也是法律解释的应当遵循的原则,毕竟法律的宗旨就是保障人权,实现正义。在无证驾驶的情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就一般不能认定为不构成工伤的依据。尤其是无证驾驶和事故之间许多情形下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本律师认为应当充分运用法学理论和依据现行法律来解决无证驾驶对工伤的认定问题。
如果说这个问题许多法律工作者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有些不正确认识的话,现在到了彻底清算的时候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为: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共安全的行为、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所以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尤其是无证驾驶),作为法律工作者就不能错误的回答咨询、错误的不认定工伤和错误的司法裁决,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尤其是司法者,应当认真对待这一问题。
梁三利: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