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颁布日期】:2000-5-25 | 【法律文号】:浙劳社函[2000]8号 | 【执行日期】:2000-5-25 |
关于对《关于职工在上班期间被暴徒行凶刺伤并经法院判决后是否可作工伤认定的请示》的复函 |
| 嘉兴市秀洲区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在上班期间被暴徒行凶刺伤并经法院判决后是否可作工伤认定的请示》(秀洲劳[2000]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职工在上班期间被暴徒行凶刺伤,其损害赔偿问题已由法院作出判决,有关当事人应当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执行。如被害职工的行为符合《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八条 第(六)项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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