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提要
湖北农民工姜甲均在山东一金矿打工时,因工伤导致高位截瘫。当地仲裁、审判机关均认为金矿所有者与农民工没有劳动关系,无赔偿义务,数次判决、裁定驳回姜甲均的请求。
案件引起一位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法院重新启动程序再审此案。一、二审判决金矿赔偿姜甲均各种损失32万余元。
5年前发生的一起农民工工伤致残赔偿案,在6次仲裁、诉讼中,前4次均认为农民工姜甲均提出工伤赔偿的索赔对象是“告错了人”,劳动仲裁、司法审判机关均对其提出的请求不予支持。而当案件引起一位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后,法院重新启动了司法程序再审此案,并将案件翻了个“底朝天 ”,认为农民工姜甲均没告错人,应获得32万元的工伤赔偿。
一起事实清楚、同一诉讼主体的普通工伤赔偿案,在有关人员和监督部门过问前后,司法机关做出前后两种不同的司法判决,为何如此?
固然,我们应该赞扬人大代表仗义执言和监督部门的认真负责,但我们更应该诘问办案人员的职业水准和职业操守。众所周知,司法审判是社会公众评判是非的“度量衡”。在姜甲均案的审判过程中,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居然宽泛到了是非“颠倒”的程度,这实在是法律的一种尴尬。
2005年9月17日,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延峰带着营养品来到湖北丹江口市土关垭镇。此时,26岁的青年姜甲均正无精打采地坐在轮椅上眺望远方。当律师的身影走进他视线的一刹那,姜甲均激动得泪水夺眶而出:“谢谢律师,谢谢辛喜玉奶奶!谢谢你们这些好人,要不是大家的倾力帮助,我不可能活到今天……”
工伤无人赔偿
2000年5月5日,对姜甲均来说是一个黑色的日子。
在山东省招远市蚕庄镇山后冯家村金矿打工的姜甲均在井下作业时,被从坑道顶端掉下的石块砸倒,当即昏迷过去。事故发生后,他被紧急送往文登市骨科医院治疗。
5月7日,姜甲均打工所在的金矿承包人冯某,给远在鄂西北山区姜甲均的父亲姜显福打电话告知他儿子受伤住院的消息。姜显福夫妇5月9日赶到金矿后,冯某简单地向他们叙述了事情经过。当夫妇俩要求冯某同去医院时,遭到冯某拒绝。姜显福夫妻租车赶往文登市骨科医院见到了躺在病床上的儿子。
姜甲均的主治医师在介绍伤情时表示:“病人情况不乐观,一切都要在手术后才能得出最后结论。”6月9日,院方通知准备为姜甲均做手术。经院方多次催促,冯某在送去1.5万元医药费之后再也不管此事。7月26日,医院得出术后结论:姜甲均因砸伤导致高位截瘫。
一、二审败诉
事情到了这种地步,姜显福夫妇聘请了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的朱延峰律师,夫妇俩要依法为儿子讨回公道。
姜甲均向山东招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0年8月,该局正式确认姜甲均为工伤。2000年9月16日,招远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姜甲均为二级伤残。
9月28日,姜甲均依据两份工伤鉴定结论向招远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定被诉方、金矿的所有者、招远市蚕庄镇山后冯家村金矿赔付姜甲均医疗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费、工伤津贴、抚恤金等共计人民币42.7万余元。
2000年11月13日,仲裁庭作出裁决:因冯家村已将金矿承包给冯某,姜甲均属冯某雇用人员,故申诉人姜甲均与被申诉方(山后冯家村金矿)不存在劳动关系,诉冯家村金矿主体不成立,不支持姜甲均的仲裁请求。
姜甲均不服仲裁结果,于2000年11月16日向招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1年3月16日,招远市人民法院辛庄人民法庭在法定期限内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1年6月12日,法庭再次开庭审理,法庭在主持调解失败后,审判长当庭作出一审宣判:被告山后冯家村金矿将矿井承包给冯某经营,冯某雇用原告在矿井劳动,原告以山后冯家村金矿为被告起诉,属主体错误,原告姜甲均与山后冯家村金矿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姜甲均诉讼请求。
姜甲均的代理律师认为,虽然山后冯家村将金矿发包给冯某,与之签订了合同书,但只是内部承包合同,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1998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用人单位作为发包方或出租方实行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的,不论是否再转包、转租,如果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均应以发包方或出租方为一方当事人。”一审判决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2001年6月21日,姜甲均不服一审判决,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1年10月15日,烟台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姜甲均与冯家村金矿不存在劳动关系,诉冯家村金矿主体不成立。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2001年10月25日,姜甲均委托山东烟台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张玉芬、杨光律师,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
2003年3月18日,烟台市中院下达裁定书,同样以“姜甲均与金矿不存在劳动关系,诉讼主体不成立”为由,驳回了姜甲均的申诉。
2003年3月底,姜甲均再次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人大代表关注
在姜甲均向山东省高院提出申诉期间,该案引起了湖北省丹江口市的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辛喜玉的关注。
2003年4月2日,一份由辛喜玉代表签名的情况反映送到了有关机关。之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烟台市中级法院对本案进行复查。
2003年7月11日,烟台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作出178号民事裁定,指令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招远市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和烟台中院的二审民事裁定。将案件发回招远市人民法院重审。
2003年7月14日,招远市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对姜甲均工伤索赔案进行审理。同年11月21日,招远市法院下达(2003)招民再重初字第1号民事审判书认为:被告冯家村金矿作为发包方将金矿发包给冯某经营,姜甲均在该矿井劳动发生伤害,其与被告冯家村金矿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判令冯家村金矿支付姜甲均各项款项计32万余元。
对此判决,已4次“获胜”的冯家村金矿当然不服,遂向烟台市中院提出上诉。
2004年7月30日,烟台市中级法院下达(2004)烟民再审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冯家村金矿作为发包方将金矿发包给冯某承包经营,这只是企业内部管理经营的一种方式,从外部关系来讲,冯某的经营行为就是金矿的行为,姜甲均被招至金矿务工,虽未与金矿签订劳动合同,但与金矿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姜甲均在劳动中发生伤害构成工伤,金矿应按法律承担工伤保险待遇。驳回冯家村金矿的上诉,维持招远市人民法院(2003)招民再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面临执行难
姜甲均最终胜诉了,但他怎么也高兴不起来。一个精壮小伙儿到山东打工,拖着残疾回到家中,终生与轮椅为伴,一个小康之家因官司拖累成为一个贫困户。父亲的满头黑发变白了,母亲终日要伺候他。
2004年11月,姜甲均在终审判决生效3个月后,仍不见一分钱执行到位。姜甲均遂委托张玉芬、杨光两位律师向招远市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同时,他们委托招远市法律援助中心具体联系案件执行。
2005年3月初,辛喜玉赴京参加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前,专程到姜甲均家了解案件执行情况。于是,一份题为《这份判决何时执行到位?———关于姜甲均工伤索赔的情况反映》被她带到了北京,交到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材料中心……
2005年6月,姜甲均收到了第一笔3万元执行款;7月又收到了2万元,同时收到招远市法院退还的8930元诉讼费。
5万元,仅仅是30余万元赔偿的六分之一,而姜甲均至今因大小便失禁,还需要继续治疗。他不知道余款何日才能到位,但他常常为好心人的帮助而泪流满面……
(朱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