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一名农村电工在节假期间擅自为用户维修电闸,返回途中因交通事故身亡,究竟他的行为应定为工伤还是属于个人行为?这位电工的家属为此几经奔波,要求有关部门确认为工伤并作赔偿。2月26日,经过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的调解,双方达成了庭外和解,并向法院撤诉。 41岁的黄美华是防城区电力公司峒中供电营业所2005年底吸收的一名农村电工,主要负责该镇客户计量的抄表、核算及按期收取、上交电费等工作。
2006年“五一”放假期间,峒中供电所每天只安排1名职工和1名农村电工值班。5月4日,轮到职工赖某和农村电工韦某值班,当天中午,黄美华找值班电工韦某一起喝酒。下午2时许,黄美华应板兴村电户廖某维修电闸刀的要求,在未向值班职工赖某报告亦未取得领导批准的情况下,与没有准驾资格的韦某驾驶摩托车到板兴村。在返回途中,韦某因驾车操作不当,致使摩托车侧翻,黄美华经抢救无效死亡。
料理完儿子的丧事后,5月22日,黄美华的老母亲陆儒娟向防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申请对黄某某进行工伤认定。劳动部门于7月28日作出防区人劳社工认字[2006]1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黄美华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受伤不属于工伤,并在时效内将决定书送达了申请人。申请人陆儒娟不服该决定,又向防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10月30日,区政府作出维持劳动部门18号决定书的复议决定。
陆儒娟还是难以接受这个复议决定,于是拿起了法律武器,在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先后打了两场官司。
陆儒娟先是向防城区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状告防城区电力公司和峒中供电所,请求给予雇员受害赔偿。法院受理此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现双方争议的工伤事实尚在行政诉讼确认中,而该案需以行政诉讼的结论作为定案依据,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该案中止诉讼的民事裁定。
接着,陆儒娟又向防城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防城区人事劳动局[2006]1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在审理过程中,行政庭法官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从化解矛盾入手,进行了耐心的调解,让原告认识到劳动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同时也让第三人即电力公司理解和同情原告的心情和处境,原告年事已高,生活又困难,儿子生前在供电所工作,现在不幸死亡了,虽然不属工伤事故,但从以人为本出发和情理方面也应该酌情给予一些补偿。
经过法官的开导和思想教育工作,原告和电力公司最终握手言和,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由防城区电力公司一次性补偿陆儒娟人民币28000元,陆儒娟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电力公司主张民事权利。同时,原告也向法院撤回了起诉申请,一起纠纷由此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