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颁布日期】:2000-8-1 | 【法律文号】:浙劳社函[2000]34号 | 【执行日期】:2000-8-1 |
| 萧山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王锡标在工作时突发脑溢血死亡是否应认定为工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浙劳险[1999]333号)第八条 第四项规定,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的工伤认定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发生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二是由于工作紧张而突发疾病;三是造成的后果是死亡或全残。王锡标同志在生产工作时间修理电器设备时,突发脑溢血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符合上述条件,可以认定为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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