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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释义(2)——工伤认定

发表时间:2008-10-7 8:58:11 来源: 作者: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范围是什么?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伤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上述情形的视同工伤,并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什么情况下的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SA的。

    《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伤认定范围方面与原来的规定有何不同?

    新条例关于工伤认定范围是在原来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基础上,并参照国际的通行作法进行了认真修改。条例较《试行办法》在内容上更加准确、更加合理、层次分明,便于操作。

    第一,条例中强调了职工在工作时间或者由于工作而导致的伤害才能称工伤,属于第十四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政策界限比较清楚;第二,对于非工作场所的或者非因工作造成的伤害,属于条例十五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处理,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并作为单独一条,层次明确,合情合理;第三,条例第十六条重新明确了三种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比试行办法更加清楚。

    如何理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因此,在认定工伤的工作中把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放在首位。因为这是确认工伤最关键的最基本的条件,也是认定工伤的最重要的依据。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者要综合一起考虑,缺一不可。如果不在工作时间内,谁也不能证明你自己是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事故,也不能说明发生事故是由于工作原因引起的还是个人行为所致。如果某职工在工作时间,脱离自己的工作场所干别的与自己本职工工作无关的事情,期间发生的事故就不能认定工伤。假如,某职工按时上班,在工作时间内,也在自己的工作场所或工作岗位上,但是并没有干自己的分内工作,而是为自己或为朋友干活,造成的事故也不能算工伤。

    但是,如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其他不安全因素,并包括物质的或自然的原因而发生的偶然事件造成个人伤害,并非职工本人的行为所致,应该认定为工伤。

    如何理解“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前后交接班的时间,虽然没有进入工作过程,但是职工是为工作做一些预备性或收尾性事情,如备料,替换衣物。如果在这个合理的时间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则应该视为在工作时间或由于工作导致的伤害,所以应该算工伤。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地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条例颁发之前类似的情况不予认定工伤,各地反映强烈,因此新条例增加了这一内容,这样规定也符合国际惯例。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等121号建议指出:“在工作前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诸如运输、清理、备料、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服等预备和收尾性工作时发生的事故”应作为工伤事故。

    如何理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有些工作部门或某种工作岗位具有一定的风险。如公安、税务、法院、检察院和监察部门的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在执法过程中,由于履行工作职责、遇到一些不法之徒的暴力伤害、报复突然袭击。这种暴力行为如果不是由于该职员从事的工作,或是该职员对其工作的职责或职能的履行则不会发生。所以应当认定为工伤。设立此条款,以弘扬正气,维护社会的安定秩序。

    当然,这种伤害并不包括私人之间打架斗殴,仇杀等情况。

    如何理解“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业病是劳动者在长期的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的疾病,并非普通疾病。因此凡符合因工作原因引起的,而且又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的任何一种职业病,则应该认定为工伤。国际上,早已把事故伤害和职业病统称为职业伤害。

    如何理解“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因公外出完成某一任务,并在外出时间段内与本人所从事的工作任务有直接联系,或开会学习,或接洽业务,或完成一项具体工作。

    “受到伤害”主要是指非本人主要责任或不可抗拒的物质的或自然的原因而发生的偶然事件造成的意外伤害。

    “下落不明的”以法院宣告的裁定书为依据。

    在抢险救灾中或者因公外出期间下落不明的,单位、职工亲属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认定该职工因工死亡。

    在外出差期间,属于个人探亲访友,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旅游,娱乐活动造成的事故伤害,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如何理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是指除《工伤保险条例》以外符合国家及本地区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因工伤亡事故规定的情况下发生的伤亡事故。

    比如全国总工会1964年有关社会保险的问答,回答了50年代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没有规范的问题。当时法律赋予全国总工会为社会保险的领导机关,所以,如果国家没有立法之前,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解释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工伤保险立法,如果规定某种情形下发生的伤亡事故工伤,应从其规定。主要是在解决国家法律原则下的特殊情形。

    如何理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疾病造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范围,但是毕竟是死在工作岗位上甚至很有可能与本人工作劳累精神紧张的种种因素有关,需要合情合理处理。所以本条例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作为视同工伤处理,以体现照顾。至于经抢救治疗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如何理解“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按照工伤的定义,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才能认定工伤,但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公共的利益,从事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的公益性活动引起的伤害,既不在工作过程中,也不是因工作原因,超出了工伤范围,所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视同工伤对待。并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在认定工伤时,需要持用人单位及有关部门出具的可靠证明,以及当时就诊的诊断证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机关认定。

    如何理解“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

    这部分人前提是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致残转业复员到地方某用人单位工作,旧伤复发是由于以前在部队服役期内因战、因公负伤所致,并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真正意义上的“工伤”,但是性质相同,情况特殊。它们属于优抚对象,理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和爱戴。过去不仅由国家承担保险责任享受有关待遇,而且到地方旧伤复发一直按照工伤对待,为保持政策上的连续性,因此,条例规定,应按视同工伤对待,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为什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纳入工伤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伤认定范围方面仍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纳入工伤范围,其理由:

    一是职工为了上班工作途中受到伤害,而不是为自己干私事;二是符合国际通行作法,许多国家的工伤保险都有相应规定,覆盖上下班路途中发生的事故;三是我国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已经将此类事故纳入工伤范围,从维护职工的利益出发应该继续保留。条例对容易引发争议地方,做了一些必要调整,这种调整,有利于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追索赔付。不仅合理,而且是可行的。

    职工工伤由哪一个部门来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要求,工伤认定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该如何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工伤事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为被诊断、鉴定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条例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职工因工受伤后,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有无时效?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条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一年时间就是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超过时效管理机构则不再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该遵守哪些规则和要求?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1)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的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用人单位组织离退休人员外出疗养、旅游期间发生的意外伤亡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离退休人员在单位组织的外出疗养、旅游途中发生意外伤亡,不能按照工伤处理。理由是:(1)从工伤保险的对象看是职工而不是离退休人员。工伤保险制度是对在工作时间和工伤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提供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工伤保险的对象是在职职工,一般适用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离退休人员已不在生产、工作岗位,不属于工伤保险的对象;(2)从工伤保险的范围来看离退休人员外出疗养、旅游属休闲活动而不是因工作原因,不属于工伤保险的范围。不符合条例规定应当认定工伤为工伤的七种情形。所以,离退休人员外出疗养、旅游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如何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原则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双方约定由借调单位承担责任或者由借调单位对原用人单位给予补偿的从其约定。

    主要考虑职工的工资和保险关系一般是从属于劳动关系。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首先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形成一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没有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受伤者的工伤保险待遇,所以,工伤保险责任在原单位。被借调单位是一种临时劳务关系,一般不承担其保险责任,除非双方单位之间有事先约定。

    职工为抢救公共财产而造成伤害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某职工在下班途中,巧遇一家公司发生火灾,他为抢救这家公司的财产被烧伤。虽然他抢救该公司财产的活动,并没有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单位内,但是一种对社会有益的举动,这种公而忘私、奋不顾身的精神值得提倡和赞扬,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工伤。所以该职工所受的伤害应该视同工伤处理按照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某职工因公外出途中绕道处理私事而发生交通事故伤害,能否算工伤?

    某城市一位教师乘车前往乡村看望生病的同事,探视之后,返回途中绕道探望自己的岳父母不慎出了车祸,而身受重伤。

    根据条例规定精神、该同志探视同事的任务基本完成。途中绕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是因工而是因私,所以不应认定其工伤。

    职工探亲期间因自然灾害造成伤残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职工探亲是职工暂时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休息休假的一种方法。原国家劳动总局在1981年关于探亲期间因自然灾害造成死亡如何处理的问题给四川省劳动厅的复函中指出,这种情况不属于工伤,应按非因工伤亡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列举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几种情形,并未包括职工探亲期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伤残,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工间休息时间,因触电等其它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是否认定为工伤?

    按照《试行办法》第8条第4款的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工间休息时间,仍属于上班工作时间。应该被视同在工作期间或由于工作而导致的伤害。如果是用人单位电暖器漏电,或厂房墙体倒塌造成职工伤亡,责任在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所以应该认定为工伤。

    人民警察、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的范围包括哪些?

    现行的政策是按照民政部1982年颁布的《关于现役军人、人民警察、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范围的意见》中规定:

    1)在执行任务中,遇到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事故死亡;

    2)因战、因公致残伤口复发死亡;

    3)职业病死亡;

    4)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因突发病死亡;

    5)因医疗事故死亡;

    6)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凡是由于本人过失造成的事故死亡,不能按因公牺牲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颁发后,应按新的法律规定处理。

    司机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19961230日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6]271号函的精神,由于司机是一个特殊工种,职业危险性较大,所以司机驾驶车辆执行本单位正常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人伤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如果是属于司机的犯罪行为、自SA自残行为、酗酒行为失控所造成交通事故的,则不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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