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公司律师:有效责任公司的股东签订一份经营承包合同约定由某位股东承包公司经营活动效力如何?《公司法》与《合同法》出现法律冲突如何解决?
[案情]
郑某、何某、陈某等9人共同出资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7月4日,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了公司经营由股东陈某一人承包的决定,并于当日签订了一份《内部经营承包合同》,股东郑某、何某等8人为甲方,股东陈某为乙方,约定陈某每月上交公司各股东利润2万元,公司的经营及其他事务由陈某一人负责。后因陈某并未履行协议约定及时上交公司利润,郑某、何某等人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此前与陈某签订的内部经营合同无效。
[分歧]
对各股东所签订的《内部经营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除外。可见,股东完全可以通过合同重新安排彼此间的权利义务,法律不应对此加以干预,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另一种意见认为,股东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不仅打破了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而且要求承包人对公司的损失承担亏补义务,等于让其承担无限责任,违反了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同时,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四条也分别规定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或监事会的职权,这些权力的共同作用就构成了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如果将公司承包给股东,该股东就取得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其他股东无法插手公司事务,使得股东会和董事会形同虚设,这就改变了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失去了公司内部权力的划分与制约和经营体系,动摇了公司法关于这类组织的根基,根本就不能称其为公司。
第二,将公司承包给股东有违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原则。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将公司承包给股东后,其他股东每月收取固定的利润,并不承担风险,公司经营的风险就由承包人一人承担,当公司出现亏损时,其他股东根据之前与承包股东的协议而免于承担责任,由承包股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等于让承包股东对公司全部财产内的损失承担无限责任,这也从根本上违反了公司法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