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7/7/16 13:26:15 来源:中国法院网
“转账200万元至杨某银行的账户。同日杨某转账100万元至公司账户。”属于杨某不守财务制度、侵占公司资金100万行为,不可认为是杨某个人民事借贷行为。
故此,杨某侵占公司资金100万行为应该以刑法挪用公司资金罪进行处理,而不应该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论事。
(作者:曹茂幸 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