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被拒 股东将公司诉至法院
曹某是锡城某公司的一名股东。2015年5月26日,曹某向公司发出《会计账簿查阅函》,以全面了解公司运营及财务状况为由,要求查阅2007年11月28日至2015年5月26日的会计财务报告及会计账簿。公司确认收到上述函件后,回函要求曹某先将股金欠款15万元付清后,凭出资证明书才可以查阅。双方协商未果,曹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完整提供上述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供其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查阅。
【审判】
被告无法证明原告查阅请求损害其利益 股东知情权获支持
滨湖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作为公司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供其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查阅。现曹某根据法律规定,向公司书面提出了查阅请求,公司亦无法证明曹某查阅会计账簿与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存在必然联系,无正当理由不应当拒绝曹某的查阅请求。公司要求曹某先返还借款15万元,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可另案向曹某主张权利。据此法院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曹某提供该公司自2007年11月28日至2015年5月26日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供曹某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查阅。
【点评】
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需履行前置程序 公司拒绝则需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因此,作为股东如需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首先向公司发出书面函件,提出查阅请求,并载明目的,履行法律规定的前置程序。
对于公司来说,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一般来说,股东都是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作为由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很难从中推断出其本意究竟为何。此时举证责任需要倒置,即由公司一方证明股东的查阅请求不具有正当目的。否则,公司将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本案中,被告公司未能向法院举证证明曹某查账具有不正当目的,并可能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故其无理由不应当拒绝曹某查阅账簿的请求。
承办法官提醒,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的重要权利,也是股东重大决策权、受益权等其他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在股东知情权问题上,一方面股东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另一方面公司应当为股东合法行使知情权提供便利。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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