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公司经营阶段资本规制制度的新路径
在当前市场主体信用亟待提高、社会信用法律制度有待健全的背景下,我国的认缴资本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刺激股东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造成了冲击。因此,正如该书作者所言,“经营阶段资本制度改革的核心是推进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但公司经营阶段资本规制的重心是什么?具体制度如何架构?在这一过程中如何对域外相关制度进行取舍和借鉴?显然,这是当前以及未来我国公司资本制度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中,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必须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在理论论证的基础上,该书对上述问题作出了针对性回应,认为“对欺诈性财产转让的规制是公司经营阶段资本规制的重心”。在此立论之下,该书作者对美国的统一欺诈转让法、日本公司法中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制度进行了详细解析,并以域外制度与国内相关立法的协同性、域外制度自身架构的相对完备性以及法理基础的严密性为线索,对欲引进的域外制度进行分析与取舍,最后提出:应当借鉴美国统一欺诈转让法来构建公司债权人反欺诈转让规则,以强化公司经营阶段的资本规制,从而更好地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
(作者:徐晓松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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