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把握好单位犯罪认定上的尺度,以应对外国公司单位犯罪趋增态势。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犯罪的认定,我国司法机关一直持有谨慎的态度,对于外国公司的犯罪行为惩治则更为谨慎。但是,在自贸区正式设立后,随着各种类型外国投资主体的不断涌入,自贸区内包括外国公司在内的各类外国投资主体犯罪现象势必日趋增多。对于自贸区内的外国公司、企业或组织实施有关犯罪行为的,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系境外合法存在的公司、企业或组织,就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如果难以证明外国投资主体系以单位身份实施犯罪的,应对行为人所实施的严重危害行为以个人犯罪论处。
(作者:林竹静 作者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