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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发表时间:2014/2/19 21:06:40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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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涉及部门多、牵涉面广、政策性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集中各方力量协调推进改革的工作机制。调剂充实一线登记窗口人员力量,保障便捷高效登记。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和完善配套监管制度,统筹推进,同步实施,强化后续监管。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信用信息披露机制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强化协同监管。上级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协调联动推进改革。


  (二)加快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市场主体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的采集、整合、服务能力。要按照“物理分散、逻辑集中、差异屏蔽”的原则,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建成本地区集中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本地区实施改革的前提条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优化完善工商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确保改革前后工商登记管理业务的平稳过渡。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务服务创新,建立面向市场主体的部门协同办理政务事项的工作机制和技术环境,提高政务服务综合效能。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为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等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资金保障。


  (三)完善法制保障。积极推进统一的商事登记立法,加快完善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的法律法规,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和管理制度,防范市场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按照国务院部署开展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


  (四)注重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做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意义和股东出资责任、全面了解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作用,广泛参与诚信体系建设,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附件: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


序号

名称

依据

1

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商业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

外资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4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5

信托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6

财务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7

金融租赁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8

汽车金融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9

消费金融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0

货币经纪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1

村镇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2

贷款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3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4

农村资金互助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5

证券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6

期货公司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17

基金管理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8

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

外资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21

直销企业

《直销管理条例》

22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23

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4

劳务派遣企业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5

典当行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6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7

小额贷款公司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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