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纯粹为了追求自己或第三人利益,行使表决权时违反诚信义务,形成内容不公正的决议,侵害了公司或少数派股东利益的,即构成权利滥用(表决权的滥用),其所作决议为滥用多数决的决议。因大股东恶意增资扩股而权利受侵害的小股东,存在两种可供选择的救济途径:
1.申请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
南宁律师认为,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通过的增资扩股决议,违反《公司法》第20条规定,而该条规定滥觞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该原则为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结合《公司法》第22条第1款之规定,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受害股东可以申请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当股东会决议变成一侵权手段时,并非只有申请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这一救济途径,相关人亦可申请损害赔偿。
2.申请损害赔偿
就能否给予小股东损害赔偿,有观点认为,基于给予损害赔偿的金额高于小股东的注册资本金,存在抽回出资之嫌,因而不能给予损害赔偿,小股东只能申请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南宁律师认为,小股东有权申请损害赔偿。理由是《公司法》第20条第2款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尽管根据审计结果,小股东受到的财产利益损害金额高于其投入的注册资本金,但予以赔偿并不意味着小股东变现抽回出资。事实上,小股东在增资之前,基于公司运营状况良好且存在大量未分配利润,小股东所持股权含有的财产利益已经远远超过投入的注册资本金额,赔偿的是持有股权价值缩水的部分,而非允许小股东抽回投资。
值得注意的是,股东间的利益平衡,并非就金钱赔偿一种方案,亦可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调整股权比例,或者维持股权比例不变,由相关人补足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