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司律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非流通股、记名股票持有者,在转让股权时,应依法由公司进行变更登记,股权的转让行为才告终结。而股权转让的程序并不是短时间就能完成,已经转让的股权但未登记再行转让会有何种问题,本文将做简短的分析。
(一)股权登记的法律效力问题
一般俩说股权登记会有两种效果即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要。所谓的登记生效主义,即只有在完成登记之后,被登记的事项才开始产生法律效力。而登记对抗主义是指被登记的事项自发生之日起就具有法律效力,只有经过登记之后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并要求不特定的多数人对其权利予以尊重的效果。我国股权登记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即股权自当事人实际获得股票权利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但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有明白股权登记的法律意义才能深入理解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纠纷的法律意义。这是我们分析股权登记法律效力的前提。
(二)股权未变更登记原股东再次转让股权的效力
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受让人之后,其不再实际享有股权。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发生的是股东已经将股权转让给受让人,但公司并未完成相应的变更登记,对外仍然显示原股东享有股权,原股东借此继续转让股权。由于股权已经转让,原股东并不实际享有股权,此种处分为无权处分,同时受让人已经取得股权通常并不愿意放弃手中的股权,不可能追认原股东的无权处分行为,因此,原股东再行转让股权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其应依法承担由此给受让人和第三人造成的损失。但是,由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新的受让人是否能取得股权,并不当然受原股东无权处分行为的影响。如果新的受让人并不知道股权已经转让的事实,并于受让后及时要求公司完成相应的交更登记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新的受让人将取得股权。如果,新的受让人受让股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权已经转让的事实,或在受让后没有完成变更登记的,不得享有股权。如果原股东将股权抵押、质押或者用其他方式处分的,同样适用法律关于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的规定。
(三)股权未变更登记受让人股权转让的效力
股东将其权利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在没有经过变更登记前,仍可以就其与原股东之间的股东转让协议,向公司要求享受股东权益,这类似于债权人将债务让予后,受让人得直接要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转让行为完成后,受让人就已经开始实际享有股权,但由于未经过变更登记,将其姓名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下,其股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果此时,受让人将其取得的股权再行转让,属于有权处分,再行转让股权的行为有效。但受让人有义务向公司说明相关情况,让公司及时完成变更登记,将相应股份登记在新的受让人名下,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给新的受让人带来的损失。此外,受让人也有权对股权设定抵押、质押或其他方式进行处分,但都应及时完成有关的登记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