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1、纳税主体
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
2、纳税时间
(1)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进行申报,并持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征管主体
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4、计税依据
主管税务机关会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来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的有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在转让财产过程中按有关规定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而有价证券的财产原值,是指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三)《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
1、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
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
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下同)。
(2)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
(四)《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五)《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 )
1、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
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2、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纳税人不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