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公司律师]违反程序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法院可依法撤销 南宁公司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律师咨询电话:13878124891
【案情】
李某是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总持股数为13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4%。2006年12月25日,甲公司在上海股权托管中心的网站上发布公告,通知于2007年1月26日在公司办公地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详纽告知了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的出席登记方法等内容。
2007年1月26日,股东大会如期召开,但实际到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只有约20人左右。股东大会通过了增选董事和出售子公司股权的议案。李某认为甲公司没有按照章程约定的通过邮件的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因此甲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不符合章程规定,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股东大会的决议。
法院认为,甲公司在股东大会的召集上有过失,虽然李某本身参与了股东大会,权利并未受到实际侵害,但从保护众多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严肃性和经济秩序的角度出发,对甲公司的这一股东大会决议予以撤销为妥。
【律师分析】
参加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重要方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召集和表决程序,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将导致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撤销公司决议诉讼涉及到的主要问题有:(1)诉讼主体问题。享有该诉权的主体是公司股东,被诉主体是公司,没有提出诉讼的其他股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撤销事由问题。公司决议的可撤销事由有三个:①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②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③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决议内容违反的不是公司章程而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则该决议的效力不是可撤销,而是无效。
(3)诉讼期间问题。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时间性较强,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请求法院撤销决议的期间为60日,同时,根据《公司法解释(一)》第3条之规定,对超出该期限的公司决议撤销之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甲公司的股东名字和通讯方式在股权托管中心已登记,这说明甲公司发行的不是无记名股票,其使用公司法规定的对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适用的公告通知方式是不妥当的,而且甲公司的公司章程也明确规定了“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应以专人或邮件方式送出”,因此甲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违反了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